發表于2009-06-09
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術不端行為大緻分為七類: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僞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僞造注釋;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為提高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質量,加強研究生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經伟德国际BETVlCTOR學位委員會讨論,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抄襲行為的認定
1、雷同行為的認定
一篇學位論文中,如果有連續100個漢字與他人論著完全相同或者語義相同,且沒有注明出處的,屬雷同行為。
2、輕度抄襲行為的認定
有10處以上文字雷同的。
3、一般剽竊行為的認定
一篇學位論文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剽竊行為:
(1)有20處以上文字雷同的;
(2)連續250字(含标點符号)完全相同的;
4、嚴重剽竊行為的認定
(1)通篇學位論文本質上複述他人行文、變換措辭使用他人的論點和論證,呈示他人的思路。
(2)雷同比例占到整篇學術論文字數30%以上。
二、抄襲行為的處理
1、對于有輕度剽竊行為的研究生,将作出延期半年答辯的決定,允許其對論文進行修改。
2、對于有一般剽竊行為的研究生,将作出延期一年答辯的決定,允許其對論文進行修改。
3、對于有嚴重剽竊行為的研究生,不授予學位,對于符合畢業條件的研究生可以發放畢業證書。
對學位論文有抄襲行為的學生的處理決定,将予以公示。
本暫行規定自2009年6月9日起正式施行。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學位委員會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