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産管理,提高資産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和财政部聯合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及國務院機關事物管理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産是學校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培養人才,保證教學、科研、生産、行政辦公、生活後勤等項工作順利進行,辦好學校的物質基礎。要加強固定資産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晰産權關系,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産,保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條 固定資産管理的内容包括:産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協調;資産的購置、調配、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固定資産的範圍和分類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财産為固定資産
一、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态的資産。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标準,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産管理。
第五條 固定資産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産。
一、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極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教學和科研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生産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内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是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包括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是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資料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他固定資産,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内的固定資産。
固定資産分類明細為十六類
01.房屋及建築物 02.土地及植物 03.儀器儀表 04.機電設備 05.電子設備 06.印刷機械 07.衛生醫療器械 08.文體設備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陳列品 11.圖書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辦公設備 15.被服裝具 16.牲畜
第三章 固定資産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固定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歸口、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管用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全校固定資産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實行校、院(系)二級管理體制。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是學校固定資産的一級管理單位,其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固定資産産權定界、資産評估、清産核資等項工作;
二、負責制定固定資産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産權管理,保障資産的安全和完整;
三、負責制定固定資産的配備使用标準、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落實;
四、負責學校固定資産總賬、分戶分類賬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學校固定資産的調劑、調撥、轉讓、丢失、損壞、報廢資産的審批及處理;
六、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校辦産業、經濟實體占用的固定資産實行監督管理等等。
各校區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辦公室為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派出單位,協助做好各校區固定資産的管理工作。
各院(系)、部、處、所、室是學校資産二級管理單位,在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授權範圍内,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固定資産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固定資産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産負有全面的管理責任。其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固定資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資産管理的實施細則,加強規範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對本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産,在學校規定的權限内有調配權,但必須保證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
三、配備專職或兼職固定資産管理人員,管理好本單位固定資産的賬、卡、物,根據學校資産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保證賬、物、卡相符,認真做好有關資産管理的各種統計報表工作。
第八條 校内各單位應設專人承擔固定資産管理工作,并對所管固定資産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産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要實行嚴格的交接手續,賬、卡、物清點無誤,簽署交接書,經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備案後方可調動。
第四章 固定資産的計價
第九條 固定資産計價标準
一、鈎入、調入的固定資産,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建築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帳;
三、在原有固定資産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産,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産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按照同類固定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産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産價值;
五、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産,不能查明原價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産,不能查明原價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産,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确定實際價值後,在進行調整;
八、用外币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彙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外币應折合成人民币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等計價入賬;
九、購置固定資産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産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産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一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産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産賬面原值: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産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将固定資産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産價值有誤的。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産的價值變動,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負責辦理,并對固定資産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 固定資産的增減變動
第十三條 添加固定資産必須根據學校發展規模和學科設置情況;按照教學、科研、生産經營、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方面的需要,全盤規劃,保證重點。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避免重複購置,積壓浪費。
第十四條 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産,不分單位、不分經費來源,統一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組織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由技術部門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根據發票、固定資産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産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财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五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産,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産交接單、捐贈協議、發票或固定資産盤盈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産增加通知單,辦理入庫、财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六條 新增固定資産一律持購貨憑證或工程決算副本等相關證件(須有單位負責人、采購員、領用人簽字)到實驗室與固定資産管理處辦理驗收,登記固定資産編号、建固定資産卡片、入固定資産賬;經驗收人員及主管負責人簽字之後,财務部門方可辦理報銷手續。未經實驗室與固定資産管理處辦理上述手續的,财務部門一律不能報賬。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産的減少變動(調出、變賣、盤虧、報廢、丢失、損壞)都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全校各單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資産,其産權歸學校所有,處置權歸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固定資産報廢、調出、變賣、串換或私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産處置的申報審批程序按《伟德国际BETVlCTOR國有資産處置辦法》的規定執行。
固定資産處置的審批手續完備後,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組織回收、處置或授權歸口管理單位處置。
第十九條 對使用單位長期閑置、多餘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資産,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有權進行處置和調劑。拒絕處置調劑的,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可建議學校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六章 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産的購置、驗收、入庫、發放、使用、保管、維修保養、處置,都要有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 建立固定資産賬目管理制度,做到賬賬相符。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建立全校固定資産一級賬 ,按固定資産的十六類設置固定資産分類帳,每一類按固定資産用途分為教學、科研、行政辦公、後勤、生産經營五個項目。校部機關極其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及其派出機構固定資産賬目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直接負責建立。各校區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辦公室相應地建立固定資産二級帳,記錄本校區各類固定資産的數量及價值。各資産授權管理單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資産明細賬,準确記錄所管範圍的固定資産的數量、價值、增減變動情況。各建賬單位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資産增減變動情況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
第二十二條 凡經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或分管固定資産單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必須建立《固定資産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産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
第二十三條 建立全校固定資産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貴重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公用房屋管理檔案,不定期地在校園網上發布校内貴重儀器設備簡介,閑置資産情況等信息。加強貴重儀器設備協作公用,提高使用效益;對閑置資産進行合理調劑,防止積壓浪費。
第二十四條 校内各歸口管理單位和管理單位要制定固定資産管理實施細則及相應規章制度。對配備給個人的固定資産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
第二十五條 校内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固定資産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各固定資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資産管理職責,切實管好、用好學校的固定資産。各使用單位要妥善維護和保養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資産,保持其良好的實用性能和财産的完整,對使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充分發揮固定資産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對用于商品生産、對外有償服務等各種經營性活動,以及對外租賃的固定資産取得的收入,學校要提取一定數量的固定資産占用費、維護維修基金。
第二十七條 對利用學校固定資産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未經許可擅自處理、變賣學校資産的收入,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有權代表學校予以沒收,并對有關責任人按相關規定給予經濟制裁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發生國有資産産權變動、财務異常、資産損失和資金挂賬嚴重或挂靠單位脫鈎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産核資的,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組織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