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教師履職履責行為,嚴肅學校紀律,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教育法》《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述教師是指與學校建立聘用關系,在各類教師崗位從事高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研究生指導和學生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二章 負面清單
第三條 思想道德方面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四)違反宗教與教育相分離原則,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五)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騷擾行為。
第四條 教育教學方面
(六)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七)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八)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第五條 從業紀律方面
(九)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财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一)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第六條 學術道德方面
(十二)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十三)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十四)違反論文署名規範,擅自标注或虛假标注獲得科技計劃、社科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資助;
(十五)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社科計劃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
第七條 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調查處理
第八條 學校受理涉及本校教師師德師風問題的實名舉報,實行“首報負責制”,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均有受理舉報和調查取證的義務。調查處理相關時限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執行。
第九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舉報,一般應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
(二)有師德失範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确的,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條 各相關部門或單位接到舉報(包括通過輿情督辦或信訪等渠道協查的問題)後報教師工作部備案,知情方須采取嚴格保密措施,不得洩露舉報人信息。教師工作部協調配合牽頭部門或單位的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對違反高校教師職業行為準則,發生師德失範行為的教師,采取零容忍态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決不姑息。對查實的師德失範問題實行“一票否決”,并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十二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适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三條 師德失範問題舉報、調查、處理流程:
(一)按照“首報負責制”和業務歸口原則,做到有舉必查、有查必果。基層單位接到舉報線索備案後,由本單位師德建設工作小組牽頭直接組織調查。相關職能部門接到舉報線索備案後,作為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涉事教師所在單位進行調查。特殊情況下可成立專項調查組或校院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基層單位或牽頭部門就舉報的内容逐一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師德師風問題責任人的确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同時附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三)在初步核實過程中,反映問題不實的,予以了結。經核實涉及師德以外其他問題的,應移交相關部門或機構處理。
(四)在師德失範行為調查過程中,須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内容。
(五)調查報告形成後,由牽頭部門或單位提請師德建設工作小組會議研究,明确按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和建議,經相關會議讨論研究,由學校做出給予處分、免于處分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對于師德失範問題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根據問題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和出國留學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給予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
(七)對于師德失範問題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對于師德失範問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九)師德失範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學校紀檢部門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調查結論及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教師本人和有關單位;當事人對調查結論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交書面複議申請。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将當事人的書面申請提請師德建設工作小組審議,做出是否複議的決定。決定複議的,學校 就異議内容重新組織調查;決定不予複議的,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接受複議結果,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對于受到政紀處分的,可以按有關文件條款在規定的時限内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
(十一)對查實的師德失範和違法違紀案件,根據情節輕重和案件性質在規定的範圍内進行通報,涉事單位要進行全面整改,同時作為反面教材對全體教師進行警示教育。
(十二)受到處分或處理的教師,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和所在單位的考核意見,按規定程序由學校會議決定予以
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十三)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請複議和申訴期間,不影響處分決定的執行。以上處分和取消相關資格等其他附加處理的執行期限,按處理決定執行。除上級文件明确有規定要求外,其影響時間均不得少于24個月。
第四章 履責和問責
第十四條 師德師風建設實行主體責任制和分工負責制。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校院兩級師德建設機構,統籌師德建設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紀檢監察和工會等組織對師德建設工作和師德師風情況進行監督,形成統籌部署、責權明确、分工協作、齊抓共建、監管到位的立體工作格局和長效機制。
第十六條 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嚴格遵守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發生師德失範行為,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學校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教學科研單位是師德建設的主體,其黨政負責人負有師德建設直接領導責任。相關部門負責人按工作職能和分工, 在分管的業務範圍内負有師德師風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對查實的問題及時依法依規做出處理的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責。對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責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九條 教師出現師德失範問題,對所在教學科研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根據事件性質、影響程度和問責情況,涉事單位黨政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在作出處理決定當年度不能參加各類相關單項及綜合類評獎評優。
第五章 教育和監管
第二十條 加強師德宣傳教育和思想引領。強化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專題教育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和諧氛圍,弘揚正能量。開展師德警示教育活動,築牢思想防線。
第二十一條 健全師德監督體系。通過摸排、走訪、聽課、學生評議等方式對師德失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發揮各 基層組織的作用,暢通相關信息獲取、溝通和反饋的渠道。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師德師風問題防控預案和輿情快速反
應機制。要及時發現傾向性問題,有效引導師德建設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排解轉化糾紛和矛盾,把可能發生的師德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态。建立師德輿情快速反應機制,對發現的師德師風問題及時處理,做好輿情管控和師生穩定工作, 并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立師德建設情況檢查評議制度。各教學科研單位及各級黨組織要将師德建設納入工作計劃,學校将設立重點觀測指标,對各單位的師德建設情況進行常态化年度檢查和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教師有師德失範行為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不再做出記過以下檔次的處分決定。對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的,按規定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學術規範或學術不端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伟德国际BETVlCTOR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教學紀律和發生教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學校教學管理的有關規定或規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細則或辦法,報學校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師德建設工作小組負責解釋。